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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54254号“老八碗LAOBAW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15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39754254号“老八碗LAOBAWA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13号

   

异议人:北京胖仔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威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胖仔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39754254号“老八碗LAOBAW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八碗LAOBAW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1316号、第18976149号、第18976150号“八碗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腌制蔬菜”、第30类“调味酱;调味品;调味酱油”、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54254号“老八碗LAOBAW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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