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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40132号“晋心芭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80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49840132号“晋心芭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07号

   

异议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润峰


  异议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润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840132号“晋心芭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心芭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对称二苯硫脲;硫酸铵”。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2518号“芭田EB”、第9516579号“芭田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硫化剂;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肥”商品上的第1080052号“芭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均为“芭田”,且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足以区分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主要使用商品均为化工类产品,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不予注册。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40132号“晋心芭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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