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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19996号“汤老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80号
异议人:河南旭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锐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嘿人部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旭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嘿人部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419996号“汤老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老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肉馅饼”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79546号、第15779393号“汤老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贝;肉罐头;食用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汤老鸭”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汤老鸭”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19996号“汤老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