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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32065号“荣耀本色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46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50232065号“荣耀本色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75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荣耀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荣耀纸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232065号“荣耀本色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耀本色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洁精;洗衣液;肥皂;洗手液;漂白水;清洁制剂;洗衣粉;空气芳香剂;肥皂粉;浸清洁剂的湿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99450号“荣耀”、在先申请的第36997239号“荣耀”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粉;洗洁精;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荣耀”,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差异,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32065号“荣耀本色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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