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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59248号“优衣娅YOUYI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25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49559248号“优衣娅YOUYIY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67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森优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山西森优优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9559248号“优衣娅YOUY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衣娅YOUYI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12401号、第12821807号、第25276222号“优衣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59248号“优衣娅YOUYI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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