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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56308号“味四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75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54056308号“味四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49号

   

异议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粮山
  委托代理人:风向(山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粮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4056308号“味四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四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1582号“味事达”、第7678253号、第30286066号“味事达MASTER”、第30260639号“味事达MAST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味事达MASTE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056308号“味四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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