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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89714号“英博 YINGB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434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51289714号“英博 YINGB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46号

   

异议人:上海学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沧州市英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沧州市华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学红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沧州市英博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289714号“英博 YINGB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博 YINGBO”指定使用在第8类“成套电动修脚工具;成套修脚器具;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指甲锉;修指甲成套工具;剃须刀;去死皮钳;理发推子;指甲抛光器具(电动或非电动);拔毛发用镊子”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为2020年11月16日。异议人引证的第6613871号“英博 YINGBO”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而无效,该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该引证商标专用期满至2020年5月6日,至本案审查之日已超过一年,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持续、广泛使用“英博 YINGBO”商标并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89714号“英博 YINGB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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