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第49791374号“WALSH”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36号
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沃尔西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沃尔西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791374号“WAL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LSH”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内衣;短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运动鞋;雨衣”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8554206号“威露士WALCH及图”、第13575120号“威露士WALCH及图”商标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91374号“WALS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