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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81696号“柳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21号
异议人:滕州市芙尔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乐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滕州市芙尔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881696号“柳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柳郡”指定使用在第8类“镊子;拔毛发用镊子;削皮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0428号“柳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用香料;美容面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销售订单、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镊子;拔毛发用镊子;削皮刀”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柳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81696号“柳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