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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61518号“歌莉靓 GE LI LI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38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51361518号“歌莉靓 GE LI LIA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03号

   

  异议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莫城街道凯风自南百货商行


  异议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莫城街道凯风自南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361518号“歌莉靓 GE LI L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歌莉靓 GE LI LIANG”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3495号“歌莉娅 GELIYA”及第10618027号、第5902654号“歌莉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紧身内衣(服装);外套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成品衣”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差异甚微。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商品上的“歌莉娅”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知名商标近似,若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并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61518号“歌莉靓 GE LI LI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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