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第46248905号“索菲莉尔D~SUPERIEU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805号
异议人:浙江索菲莉尔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金华布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索菲莉尔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布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6248905号“索菲莉尔D~SUPERIEU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莉尔D~SUPERIEUR”指定使用在第21类“杯;厨房用具;洗衣用晾衣架;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饮用器皿;调味瓶;烹饪锅;家庭用陶瓷制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47896号“索菲莉尔”、第45210826号“D~SUPERIEUR”、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5220160号“索菲莉尔”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枕头;镜子(玻璃镜)”、第21类“梳;牙刷;牙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48905号“索菲莉尔D~SUPERIEU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