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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26939号“传承贵 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8115号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青松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青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126939号“传承贵 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传承贵 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贵”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蒸馏酒精饮料”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贵”,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126939号“传承贵 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