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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11190号“美社团圈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98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51411190号“美社团圈圈”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8080号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曼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贝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贝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1411190号“美社团圈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社团圈圈”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商品打包、机场行李托运服务(不包括安检)”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326746号、第51343622号“美团圈圈及图”商标,第51318409号“美团圈圈 圈点本地新生活及图”商标和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0975053A号“美团圈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1133号“美团MEITUAN.COM”商标、第25945290号、第38846154号“美团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船舶经纪、车库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核实,被异议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411190号“美社团圈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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