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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47671号“小仙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21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48147671号“小仙冻”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8041号

   

异议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莫小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莫小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莫小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8147671号“小仙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仙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干食用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00078号、第27673526号“小仙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燕窝;蛋”。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147671号“小仙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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