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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09841号“联享世界”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8033号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源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源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909841号“联享世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享世界”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视听教学仪器;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0416号、第1984046号、第7700078号“联想”及第12788806号“联想 LENOV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汉卡;微机;计算机外部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联享”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联想”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09841号“联享世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