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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52196号“MONAGES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440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50352196号“MONAGES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90号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摩娜格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摩娜格斯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352196号“MONAGE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AGEST”指定使用于第20类“浴室用家具;非金属挂包钩;非金属窗帘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2869号“MONALIS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非金属密封容器;非玻璃、非金属、非橡胶塞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50600号“MOLOLSSA”商标、第34755133号“MOLALSA”商标、第29001785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毛巾架(家具);工作台;门用非金属附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352196号“MONAGE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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