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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56765号“瑾悦肌研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11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50556765号“瑾悦肌研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82号

   

异议人:乐敦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瑾悦肌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敦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州瑾悦肌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556765号“瑾悦肌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瑾悦肌研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凝胶;粉底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38495号“肌研”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2268576号“肌研 HADA LAB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鞋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56765号“瑾悦肌研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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