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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12708号“福品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07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50712708号“福品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52号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712708号“福品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品胜”指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玻璃;非金属门;大理石;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小雕像;瓷砖;建筑用塑料管;木地板”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84791号“品胜”、第4374878号“PISEN”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摄像机;电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098800号“品胜优选”、第43090213号“品胜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防水卷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存在在网上销售商标的行为,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使用意图未能予以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12708号“福品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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