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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97193号“禾美孚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54 2022-05-28 10:53:24 来源:商标局

第49797193号“禾美孚特”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49号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古德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古德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797193号“禾美孚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美孚特”指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第174458号“美孚”商标、第174431号“MOBI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37929号、第772031号、第9258757号“美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美孚”,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97193号“禾美孚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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