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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70538号“ARHET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7946号
异议人:德龙比荷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爱瑞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龙比荷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爱瑞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470538号“ARHE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HETT”指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烘箱);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冰柜;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加热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69282号“ARIETE”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86989号“ARIETE”商标、第6413653号“阿里亚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奶瓶用电加热器;制冰淇淋机;制冰器”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470538号“ARHET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