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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60945号“清新优品QINXIN YOU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24号
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0945号“清新优品QINXIN YO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5600773号“清新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77795号“清新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为商标申请人明知、恶意侵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公共品牌而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已明确表示放弃文字“清新优品”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清新优品”是经政府批复而成立的区域公用品牌证明材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清新优品”、对应拼音“QINXIN YOUPIN”及图形组合构成,虽然申请人放弃文字部分的专用权,但文字部分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整体的识别和理解,其依然是认读申请商标时不可或缺的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清新优品”与引证商标一“清新优品”、引证商标二“清新乡品”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