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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80188号“闪灵快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386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7980188号“闪灵快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9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欧瑞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州艾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80188号“闪灵快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916号决定,于2021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游戏用筹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从未间断,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申请人企图撤掉复审商标,实属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店铺截图;
  2、消费者评价;
  3、2018-2021年销售截图;
  4、授权书;
  5、订单截图;
  6、采购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仅对撤销复审阶段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系单方自制证据,且均非原件,对其真实性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因被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主张未收到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我局依职权将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发送证据再交换通知书,针对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一致,申请人对此质证意见与首次质证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用筹码;木偶;玩具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实际形成时间未在规定期限内,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截图、消费者评价、销售截图、订单截图等证据可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开设的“艾雅玩具专营店”天猫旗舰店销售标有“闪灵快手”的桌面游戏(卡牌),其与复审的纸牌;扑克牌;棋;动物棋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纸牌;扑克牌;棋;动物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采信。鉴于纸牌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用筹码;木偶;玩具;恶作剧玩具;室内游戏玩具;智能玩具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纸牌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不可视为在与其不类似的复审商标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牌;扑克牌;棋;动物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玩具等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任航
苑雪梅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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