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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57827号“周大娘水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6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啸
委托代理人:徐州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周大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57827号“周大娘水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9900号决定,于2021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有效使用,没有间断过。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发票;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店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存在不合理性,以及与其所申请使用的服务差异明显,所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的规范性、有效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质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6日。2020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虽质疑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申请人的上述证据。申请人证据3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使用期限包含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认可。申请人的证据2为发票,表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多次提供快餐、餐馆服务,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证据1、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照片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快餐、餐馆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快餐、餐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孙昕
刘蓉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