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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24911号“益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57号
申请人:浙江益洲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24911号“益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55913号“溢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