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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91434号“金英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55号
申请人:苏州华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91434号“金英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3630号“金英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35890号“金英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的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以外的其余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摄影、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