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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49795号“四季思维 Mind
Development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思迈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49795号“四季思维 Mind Development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4691号、第13932685号“四季”商标、第3123526号“四季 FOUR SEASON及图”商标、第12179081号“四季人造 FOUR SEASON及图”商标、第29355788号“四季春尚FOUR SEASONS INDECIDUOUS及图”商标、第7614696号“四季纸品禮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四季思维”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玩具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