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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341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486号
申请人:关洪臣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4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3163405号“普利诗PULISHI及图”商标、第12925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