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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05939号“阿曼邑酒业Aimanyi Win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60号
申请人:阿玛尼•阿尔比纳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阿曼邑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7日对第26905939号“阿曼邑酒业Aimanyi 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128933号“ALBINO 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结果,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产地、来源等误认,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中国销售“ALBINO ARMANI”品牌葡萄酒产品的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名下公司登记证明;申请人产品手册和宣传页;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阿曼邑酒业”、英文“Aimanyi Wine”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由纯英文“ALBINO ARMANI”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区别较大,即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时,不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的时候,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