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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56469号“美菜粮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442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7556469号“美菜粮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764号

   

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蔡在瑾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3日对第37556469号“美菜粮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36053号“美菜网”商标、第37096159号“美菜送”商标、第37080495号“美菜厨”商标、第37091393号“美菜商城”商标、第37086531号“美菜生鲜”商标、第37077520号“美菜到家”商标、第37077501号“美菜物流”商标、第37053898号“美菜直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美菜”、“美菜商城”等商标和知名商品/服务名称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
  2、相关荣誉及资质证书
  3、商标转让协议;
  4、广告宣传及销售使用材料;
  5、媒体报道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商标180余件,涉及19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捷运达”、“予花予尚”、“职小二”、“仙魔恋”、“仙魔醉”、“鸿蒙至尊”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美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已不再涉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法律适用问题,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评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美菜”系列品牌已具有相应知名度,构成了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在十九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二百件商标,其中包含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第38类无线广播等服务、第44类医院等服务,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网络小说名称、APP名称等高度近似,如“捷运达”、“予花予尚”、“职小二”、“仙魔恋”、“仙魔醉”、“鸿蒙至尊”等。本案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注册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对本案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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