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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82207号“无白NOWH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7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682207号“无白NOWH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69号

   

 申请人:广东美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2207号“无白NOWH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31348号“无白 NO 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协商转让事宜,已提交转让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合同、经公证的转让声明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转让审查程序中,受让人非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洗衣用清洁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文字“无白NOWHITE”构成,与引证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锦文
解林江
陶璐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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