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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61987号“CUBI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18号
申请人:健美立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987号“CUBI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4757号“CUB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健美立方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即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