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7208545号“BEVI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38号
申请人:奥仁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08545号“BEV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4203号“BEA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化妆用油;化妆品;香水;美容面膜;洗澡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91009号“彼秀 BEVITA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5076号“B-V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汗足皂;化妆品;除臭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防汗剂(化妆品);带香味的水;药皂;浴液;增白霜”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三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其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BEVITA”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在字母构成上有所差别,加之引证商标四含有中文认读部分,可以起到区分的作用,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王阳
肖琦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