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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81647号“佳宁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79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7881647号“佳宁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34号

   

申请人:海南得金亿利床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1647号“佳宁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681655号“佳宁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89120号“佳宁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61671号“佳宁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在“非金属门把手;塑料包装容器;工作台;镜子(玻璃镜);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在“塑料包装容器;工作台;镜子(玻璃镜);竹子;软木工艺品;展示板;床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乳胶床垫;野营用睡垫;垫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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