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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98309号“club de nu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4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8698309号“club de nu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40号

   

申请人:斯特林香水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8309号“club de n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2167532号“club de nu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club de nuit”作为申请人主打的香水品牌,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进入中国市场,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明显抢注行为,具有一贯的主观恶意性,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是利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的恶意抢注,更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书及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做出的准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准予注册,尚处于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ub de nuit”与引证商标“club de nuit”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所诉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引证商标具有一贯的主观恶意性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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