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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55562号“爱车小屋Car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44号
申请人: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5562号“爱车小屋Car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2540号“爱车屋lica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10868号“爱车屋lica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99159号“车好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32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5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516560号“爱车小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对引证商标六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公众平台资料、荣誉证明、相关专利及商标证书、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爱车小屋”与引证商标六“爱车小屋”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