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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7372号“LiM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8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国际注册第1587372号“LiM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199号

   

申请人:LIEBHERR-MCC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7372号“LiM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46757号“LIMAN及图”商标、第20256541号“LiMin及图”商标、第33287583A号“LIRAIN及图”商标、第39526734号“lomain”商标、第1505947号“利民 LIMIN及图”商标、第3567377号“利民 Limin”商标、第13042266号“利民 limin”商标、第15202090号“利曼 LIMAN”商标、第15706534号“丽漫 LIMAN”商标、第18303268号“利民 LiMin”商标、第14352277号“立迈 LIMAI”商标、第17765915号“立迈 LIMAI”商标、第17426485号“力曼 LI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五至十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四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三均为有效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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