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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76285号“富氧健康空间 OXYGEN
ENRICHED HEALTHY S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176号
申请人:成都厚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76285号“富氧健康空间 OXYGEN ENRICHED HEALTHY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3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富氧健康空间 OXYGEN ENRICHED HEALTHY SPACE”文字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并非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