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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50477号“凤凰客家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767号
申请人:深圳华侨城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50477号“凤凰客家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57487号“凤凰人家 FENGHUANGRE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34032号“凤凰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凤凰客家”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锦文
解林江
陶璐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