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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78075号“南方美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1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878075号“南方美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36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美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78075号“南方美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也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7754号“南方美迦”商标、第44505224号“南方美 Nanfangmei”商标、第5155326号“南方美人”商标、第641100号“南方及图”商标、第853123号“南方”商标、第853128号“南方”商标、第3054058号“南方”商标、第9814541号“南方”商标、第7062174号“南方”商标、第19361247号“南方银谷及图”商标、第22758489号“南方银谷”商标、第36133033号“南方水谷”商标、第13846385号“南方美业”商标、第16834102号“南方智谷 SOUTH WISDOM VALLEY”商标、第36147452号“南方水谷”商标、第43236222号“南方美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25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短袖衬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龟苓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蜂王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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