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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15621号“美明食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60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415621号“美明食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32号

   

申请人:西安市美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15621号“美明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68356号“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3406号“马桥 MAQIAO及图”商标、第16222894号图形商标、第49104975号“米奥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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