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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44312号“智投发展 ZHI TOU FA
ZHAN(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29号
申请人:襄阳智投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妙义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44312号“智投发展 ZHI TOU FA ZHAN(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79216号“智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阶段,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43579216A号“智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读音、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上投入大量的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与各引证商标进行有效区分。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不存在任何抄袭或者傍名牌的想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项目新闻报道;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VI设计合同、发票及品牌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制作服务合同及发票;帆布袋采购合同及发票;购买增减挂钩指标合同、补充协议及票据;申请商标在官网及公众号上的应用;申请人扶贫材料及相关新闻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智投发展”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智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警卫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是对复审服务的使用,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警卫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