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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17162号“集微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7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4517162号“集微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725号

   

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潮声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17162号“集微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0991号“微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7004号“集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1411号“集微云商 JIWE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63991号“集微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20630号“集微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三详情;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39期、第1734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申请商标经转让、名义变更,现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所有,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均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李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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