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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18888号“京嵘保罗JINGRONGBAOL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747号
申请人:温州市美佳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18888号“京嵘保罗JINGRONGBAOL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64213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信息、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