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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20305号“美家买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4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7320305号“美家买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57号

   

申请人:北京美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诚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0305号“美家买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7305号“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2472号“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5516号“美家AM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70498号“美家Me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3167号“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48584号“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63168号“美家Me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87509号“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03220号“美家me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即将期满一年,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布美家优享移动应用程序的相关信息、美家优享微信公众号文章摘录、美家买菜官方微博及微信页面摘录、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八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八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九已被注销,故引证商标三、六、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美家买菜”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复审的“食盐;醋;酱油;调味品;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盐;醋;酱油;调味品;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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