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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78882号“平安留学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859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78882号“平安留学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06132号、第733337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152794号、第41269168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97465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安蕾
张胜国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