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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01694号“九寨千古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067号
申请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1694号“九寨千古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7821356号“九寨千古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63886号“九寨千古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3月12日已被我局以(2019)第4807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1月21日被我局以(2021)商标异字第10034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