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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23483号“闲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5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23483号“闲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22062号“爱车闲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刊登无效公告,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0233号、第21772925号、第36589172号、第43470103号、第43479999号、第43503587号“闲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信号灯;测量装置;灭火器”四项商品与前述六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四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手机;电池;眼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表”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镀机;自动售货机”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由文字“闲鱼”构成。申请商标与前述六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信号灯;测量装置;灭火器”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