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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27522号“康巴赫KB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088号
申请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27522号“康巴赫KB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1196635号“康巴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00748号“康巴赫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38709号“KB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烹饪用非电高压锅;非电炒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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