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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5806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9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25806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090号

   

申请人:武汉乾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80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3146号“诺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52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05242号“DietSens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80914号“AEX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11911号“全景视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06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80649号“偶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760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408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387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308855号“唯易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无效状态,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一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地图绘制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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