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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68922号“BLACK DIAMO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512号
申请人:布莱卡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68922号“BLACK 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1433号“黑钻石 记载梦想 雕刻时光 BLACK DIA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2年03月07日